2011年6月5日 星期日

1918年中國軍隊向西藏政府軍繳械協定

1917年9月,西藏軍隊與駐守在昌都的中國軍隊發生了衝突,中國軍連戰連敗,金沙江以西完全由西藏軍隊占領。昌都回到噶廈治轄。中國軍統領彭日升召開軍官會議,讓大家討論兵敗後的出路。大家一致提出願意繳槍械投降藏軍,並于西藏政府的噶倫提出《繳械協定》五款:

一、川軍已有二十余月未發饷,其武器交由藏軍後,所欠軍饷由藏方發給。同時解決川軍回中國之路費。

二、繳械後,由噶廈政府發護照,並支烏拉由昌都回康定。

三、漢軍返回中國,途中必須保護,由藏軍護送。

四、保全中國軍官兵家屬的生命財産安全,不得任意傷害。

五、中國軍所娶藏人妻子,准其隨帶中國,並發口糧。

1918年4月19日,軍繳械,午後中國軍第七營營長,昌都縣知府張南山投江自殺,21日西藏軍先遣部隊駐進昌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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