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友好同盟特別協定》
1950 年2月12日,在莫斯科,中蘇雙方締結這一秘密"協定",中國方面的主持人,以毛澤東爲首、以周恩來爲全權代表而簽約。蘇聯方面的主持人,以史達林爲首、 維辛斯基出面簽訂。此協定1950年7月16 日,被美國對外政策協會在紐約公佈。全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友好同盟特別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中華人民共和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友好同盟特別協定最高蘇維埃主席團,爲加強中華人民共和國與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之間的密切合作,共同防止帝國主義用任何形式上的侵略行爲,以及勾結日本帝國主義的再起,以建立亞洲新秩序,鞏固中蘇友好合作關 系,特在兩國友好同盟互助條約以外,締結特別協定,並各派全權代表如左: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特派中國政務院總理兼外交部長周恩來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最高蘇維埃主席團特派外交部長安德列(努阿勒耶維赤)維辛斯基
兩全權代表互相校閱證書認爲妥善後,同意下述各條:
第一條:締約國雙方爲共同防止帝國主義之侵略,及共同應付第三次世界大戰,中華人民共和國允許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駐兵中國境內,以共同保衛世界和平。
第二條:自締約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先行劃交東北華北海空基地予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作軍事上之部署,並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負責協助進行東南亞的解放事業,以完成亞洲解放大業。
第三條:締約國雙方同意,將中國人民解放軍改編爲國際紅軍,由紅軍最高統帥直接指揮。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負責籌集華工一千萬人,協助蘇聯,共同建設中蘇軍事設備,以應付帝國主義之侵略行動。
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應將華北各口岸開放予蘇聯永久駐兵,並自由出入,其中包括秦皇島,海州,煙臺,威海衛,青島,大連。
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本年底以前增加兵額四百萬,以準備帝國主義侵略行動。
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人口,因目前資源缺乏,非減少一億,決不能支援,其詳細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自行定之。
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機關,公營事業,應設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專門人員爲顧問。
第九條:締約國雙方同意,蘇維埃政府調遣技術人員參加中國各地主要工業的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應以優待的"供給制"予以優待。
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商阜,內陸市場,開放予蘇聯自由通商,並以百分之一的優惠條件爲稅率。
第十一條:締約國雙方同意,中蘇在互惠互利條件下,進行物物互相交換,以建立友好關係。
第 十二條:蘇維埃聯盟政府,有支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之礦鐵原料等特權。其中以錫礦,全年産量除留百分之二十自用外,餘需供應蘇維埃聯盟,發展重工業,協助 建設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工業化。 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之北京、天津、上海、廣州、重慶、長沙、杭州、九江、蕪湖、廈門、汕頭、福州等十五都市,劃定中心地區,作爲蘇維埃聯盟僑民 居留地。
第十四條: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政府,爲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請求,貸款三萬萬美元給予中國(貸款支配償還原則,有貸款協定訂明)唯中華人民共和國須將東北華北兩地之全部原料産品作爲使用抵押,償還時之原料種類,由蘇維埃聯盟,視其實際需要而決定之。
第十五條:締約國雙方同意蘇聯政府,共同管理長春鐵路,及沿路兩旁五十華裏之地區。雙方代表所擔負的職務如鐵路局長,理事主席,顧目前事實需要,須由蘇聯代表擔任,中國代表副之。
第十六條:依前中囯共產黨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訂立之滿洲協定,蘇聯得繼續享受貿易特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應以穀物供應蘇聯政府。
第十七條:締約國雙方同意,內蒙,新疆,西藏,建立各民族的人民共和國,由雙方共同負責扶助其獨立。
第十八條:協定約經雙方批准後,立即生效,批准書在赤塔互換。
第十九條:協定約系機密性質,締約國雙方均有義務保守秘密,不得公佈。
1950年2月12日訂立於莫斯科。共兩份,每份均以中文俄文書就,兩種文字之條文,均有同等效力。
1950 年2月12日,在莫斯科,中蘇雙方締結這一秘密"協定",中國方面的主持人,以毛澤東爲首、以周恩來爲全權代表而簽約。蘇聯方面的主持人,以史達林爲首、 維辛斯基出面簽訂。此協定1950年7月16 日,被美國對外政策協會在紐約公佈。全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友好同盟特別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中華人民共和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友好同盟特別協定最高蘇維埃主席團,爲加強中華人民共和國與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之間的密切合作,共同防止帝國主義用任何形式上的侵略行爲,以及勾結日本帝國主義的再起,以建立亞洲新秩序,鞏固中蘇友好合作關 系,特在兩國友好同盟互助條約以外,締結特別協定,並各派全權代表如左: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特派中國政務院總理兼外交部長周恩來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最高蘇維埃主席團特派外交部長安德列(努阿勒耶維赤)維辛斯基
兩全權代表互相校閱證書認爲妥善後,同意下述各條:
第一條:締約國雙方爲共同防止帝國主義之侵略,及共同應付第三次世界大戰,中華人民共和國允許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駐兵中國境內,以共同保衛世界和平。
第二條:自締約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先行劃交東北華北海空基地予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作軍事上之部署,並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負責協助進行東南亞的解放事業,以完成亞洲解放大業。
第三條:締約國雙方同意,將中國人民解放軍改編爲國際紅軍,由紅軍最高統帥直接指揮。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負責籌集華工一千萬人,協助蘇聯,共同建設中蘇軍事設備,以應付帝國主義之侵略行動。
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應將華北各口岸開放予蘇聯永久駐兵,並自由出入,其中包括秦皇島,海州,煙臺,威海衛,青島,大連。
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本年底以前增加兵額四百萬,以準備帝國主義侵略行動。
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人口,因目前資源缺乏,非減少一億,決不能支援,其詳細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自行定之。
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機關,公營事業,應設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專門人員爲顧問。
第九條:締約國雙方同意,蘇維埃政府調遣技術人員參加中國各地主要工業的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應以優待的"供給制"予以優待。
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商阜,內陸市場,開放予蘇聯自由通商,並以百分之一的優惠條件爲稅率。
第十一條:締約國雙方同意,中蘇在互惠互利條件下,進行物物互相交換,以建立友好關係。
第 十二條:蘇維埃聯盟政府,有支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之礦鐵原料等特權。其中以錫礦,全年産量除留百分之二十自用外,餘需供應蘇維埃聯盟,發展重工業,協助 建設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工業化。 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之北京、天津、上海、廣州、重慶、長沙、杭州、九江、蕪湖、廈門、汕頭、福州等十五都市,劃定中心地區,作爲蘇維埃聯盟僑民 居留地。
第十四條: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政府,爲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請求,貸款三萬萬美元給予中國(貸款支配償還原則,有貸款協定訂明)唯中華人民共和國須將東北華北兩地之全部原料産品作爲使用抵押,償還時之原料種類,由蘇維埃聯盟,視其實際需要而決定之。
第十五條:締約國雙方同意蘇聯政府,共同管理長春鐵路,及沿路兩旁五十華裏之地區。雙方代表所擔負的職務如鐵路局長,理事主席,顧目前事實需要,須由蘇聯代表擔任,中國代表副之。
第十六條:依前中囯共產黨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訂立之滿洲協定,蘇聯得繼續享受貿易特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應以穀物供應蘇聯政府。
第十七條:締約國雙方同意,內蒙,新疆,西藏,建立各民族的人民共和國,由雙方共同負責扶助其獨立。
第十八條:協定約經雙方批准後,立即生效,批准書在赤塔互換。
第十九條:協定約系機密性質,締約國雙方均有義務保守秘密,不得公佈。
1950年2月12日訂立於莫斯科。共兩份,每份均以中文俄文書就,兩種文字之條文,均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全權代表 周恩來(簽名)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最高蘇維埃主席團全權代表安(揚) 維辛斯基(簽名)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最高蘇維埃主席團全權代表安(揚) 維辛斯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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