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7日 星期二

1918年藏中昌都停戰條約

1918年,西藏軍隊收複昌都城後,將部隊分並南北兩路進軍,北路方面軍不但很快占領金沙江西岸十三縣,而且渡江攻占瞻堆,包圍甘孜。

昌都停戰條約(藏文)
西藏軍隊准備乘勝攻取藏動的各縣(今甘孜州河雲南西部地區)這時,中國方面一方面派漢官王久敬,韓光均速赴拉薩與噶廈交涉息兵之事,一方面派員前來與藏軍和談。另外,還請求英國出來仲裁停火,于是英國駐成都的英國副領事台克滿調解。

西藏政府噶倫降巴登達、中國四川軍代表劉贊廷、英國領事台克滿會面于昌都。雙方達成協議派代表在昌都談判。

中方後來對這一條約一直稱中國方面拒約,事實上雙方代表和英國三方簽字畫押,並且在此條約的基礎上1918年10月10日在絨壩岔雙方簽訂了<<絨巴岔藏中撤兵條約>>。

另外,中共至今还在耍赖、狡辩说英国人是西藏政府方面请求参与仲裁,制造西藏政府和英帝国主义联手的假象。事实是当时中国政府请求英国仲裁的。这在台克满自己的书《TRAVELS  OF A CONSULAR OFFICER IN EASTERN TIBET    》非常清楚,所以,中共的御用史学家们为了“反对分裂”篡改历史是多么荒唐。总有一天,真相会大白的,因为,西藏的历史是西藏人民写的,而不是侵略者。

 中國當時為什麼簽定[停戰條約]

1918年夏天之內,西藏軍隊從德格逼近瞻對、甘孜、進攻甘孜西方一日行程的絨壩岔村。這村莊駐屯中國川邊鎮守使得主力軍,演成大激戰。中國川邊軍在村內築堅固的陣地固守,不過,被更強大的西藏軍包圍,切斷了與甘孜方面的中國軍本部的通信線而孤立了。

再者,另外的西藏軍進行攻擊瞻對,在此也切斷了來自打箭爐的一切中國川邊軍之聯絡與補給。再者,另一支西藏大軍為了攻擊巴塘,集結在古甯靜山邊界。自德格 往南進擊的別隊西藏軍在噶基,包圍了自巴塘北上的巴塘方面的中國川邊軍一大隊。若再經過一兩個月無救援或停戰,數千名的川邊軍將成了俘虜,且西藏軍將會盤 據從拉薩到打箭爐的整個地區。

 中國請求英國仲裁

在這時期,中國四川省政府的文官四名向重慶的英國總領事試探仲裁。因此,重慶的英國總領 事館與駐北京的英國公使朱爾典(Jordan)商量之後,派遣駐重慶的英國副領事台克滿(Teichman)至邊境。台克滿所給與的任務,是一談判手段做 紛爭的最終解決;為了保存雙方之間的和平,仔細觀察川藏雙方邊境地區的情況,使西藏軍停止進擊。英國收到來自駐北京英國公使朱爾典的聯絡,有印度政府聯絡 拉薩,令噶倫喇嘛率領的西藏軍暫時停止進攻。這停戰在時機上也許正是好時候。因為西藏軍進一步進行,若進入打箭爐、巴塘、理塘、甘孜、瞻對、明正等地時, 問題會越發難以解決。西藏軍如一度占領這些地區,也不容易從這些地區撤退之故。和平停戰會談在昌都的萬壽宮舉行,其第一次會議在1918年8月11日召 開。西藏軍方代表是西藏軍總司令官噶倫降把登達為首席,並隨員紮西北了?穹、通事蔡理在座,川邊軍代表依川邊鎮守使陳遐齡的命令,巴塘的分統劉贊廷擔任主 席交涉員,隨員書記有史萬昆、通事王新海在座。英國有副領事台克滿、通事何海出席充任仲裁者。繼8月11日第一次會議,8月14日召開第二次會議,8月 19日召開第三次會議,成立休戰協定草約,噶倫喇嘛、劉贊廷和台克滿簽字。


  
昌都停戰條約(中文)
(1918年8月19日)

第一條  
緣 去藏駐紮類烏齊暨昌都之漢軍偶因細故攻擊藏軍故此漢藏於今歲大起衝突現漢藏長官均欲和平辦理各守現在駐紮地點而大英政府亦願從中調和始訂此停戰合同此將漢 藏英劃押各人員均列如下分統劉贊廷係管駐巴漢兵之長應任大中國交涉委員噶布倫喇嘛降巴鄧打係管藏兵之長應任拉薩政府交涉委員台克滿係大英國領事應任大英政 府交涉委員

第二條
        此合同為暫時之用俟異日中藏英各政府三方開議另訂永遠條約查此暫時合同均不得私行更一條若欲更動必須三方政府允許方可

第三條
        自之此合同之後漢藏暫時交界地方如下巴安鹽井義敦得榮理化甘孜瞻化鐪霍道孚雅江康定丹巴瀘定九龍定鄉稻城等十六縣與該處迤東之地方歸漢官管轄藏軍文武不得 駐紮該處之境內查類烏齊恩達昌都察雅寧靜貢覺武城同普鄧科石渠德格白玉等縣與該處迤西之地方歸藏軍管轄漢軍文武官員不得駐紮該處境內俟中藏兩政府批准此約 以後所有駐紮甘孜或瞻化之藏軍文武官員必得退該處境外藏軍文武官員所駐各處地方退過以後所有該處地方百姓等暨大吉寺及各寺院等中國文武官員軍隊不得籍故加 以壓制至雲南青海仍以舊界現在不改

第四條
        除地方維持秩序用士兵外藏軍不得駐金沙江之東其駐紮南路之漢軍不得過金沙江之西江西仍用士兵一百名其駐紮北路之漢軍不得過雅龍江之西俟中藏兩政府議決允准此約而漢藏各軍均以上辦理並一律退兵不得越界

第五條
        立此合同以後所有以上各縣地方之佛教各喇嘛寺等應由西藏派大喇嘛掌教其管理佛教之權力概歸達賴喇嘛主持而漢人長官不得幹涉至喇嘛亦不得幹涉漢官地方之權限

第六條
        漢藏所管之各軍不得在第三條內暫訂之界限越界搶劫橫行霸道作惡等事而漢藏官長務宜竭力負責更宜互相維持秩序輯捕匪徒等事以期各方面安靖遇有商旅各人等並往來遊歷者應准越界無論漢藏各不得阻滯留難

第七條
        俟中藏兩政府批准此約以後所有漢藏俘擄各人員均宜互相釋放各回原籍摡不得假故拘留如不願回者亦聽其便

第八條
        於未立此合同以前所有漢藏人民勿論漢助藏以及藏助漢並有夷民助漢藏者而漢藏各長官均不得挾嫌治罪至於中國地方上所駐之藏喇嘛並士農工商以及西藏地方上所駐之漢人士農工商各人等而漢藏各長官宜互相照常保護彼此均不得加以壓制

第九條      
        自立此合同後若邊地漢藏官長再起有衝突事彼此均不宜以兵立開釁可速將衝突實在情形請函知英領事出為調停而英領事定盡中之責任至拜謁漢藏某官或遊歷漢藏某地方等事漢藏各出長官務宜竭力維持不得阻滯

第十條
        漢藏駐邊數年以來漢藏兵丁繁冗人民被累不堪自立此合同以後除維持地方秩序以外而漢藏各軍多駐兵隊均無大用斯以漢藏各長官亦願以交界地方不多駐軍隊為然至駐 巴塘及甘孜之漢軍各以二百名為限又駐昌都及寧靜之藏軍亦各以二百名為限如漢藏地方夷民不遵王法各聽其自行派兵懲辦

第十一條
        定鄉及瞻化二縣之人民若安靖如常不出該縣之境外擾害而漢軍不駐軍隊於該縣之內但該縣人民不守王法漢軍亦應派兵懲辦而藏官不得幹涉

第十二條
        因近年來漢藏在邊地戰事孔殷人民俱不安寧俟中藏兩政府批准後應將此合同譯成漢藏告示張貼漢藏邊地各處使各人民周知此次和平辦理之用意用慰民心

第十三條
        此合同書繕為十八部 ─ 藏文六份 ─ 漢文六份 ─ 英文六份計十八份分統劉贊廷執漢藏英合同各二份噶布倫喇嘛漢藏執漢藏英合同各二份英領事太克滿執漢藏英合同各二份因英領事為此事之中人應以英文合同為主此 次合同成立後漢藏英劃押各人員務宜立時將此合同飛報各政府聽候三政府批准當未批來以前之時間而漢藏各軍均不得動兵打仗
             
中華民國七年﹝八月十九號﹞    同訂約於昌都    


簽字:
分統 劉贊廷 (印)          大英副領事官(印)     藏文簽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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