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3日 星期日

西藏在歷史上與各國簽署的條約系列(六)

公元1856年3月西藏與尼泊爾間簽訂的條約

(據尼泊爾文本)

(根據1856年3月、布札姆去世1912年節達蘇德月3日簽定之尼泊爾文本意譯)
廓爾喀政府巴達松(官員)與西藏政府代表自由自主地決定在本條約上簽字。簽約的任何一方如違背條約而發動戰爭,則讓違約者在神面前造下罪孽。我們是指神佛為證在此條約上簽字。條約內容

第一條,西藏政府根據條約每年向廓爾喀政府獻禮(進貢)一萬元。

第二條,西藏如遭到外來勢力的入侵,廓爾喀政府將盡力提供援助。

第三條,從此停止以往西藏各地向廓爾喀臣民收取過地稅的行為。

第四條,在履行條約各項內容後,廓爾喀政府將侵占格致、吉隆、俊、宗卡等地方的軍隊撤出,將戰爭中俘獲的藏人和牛羊等全部交還給西藏。作為回報,西藏人將退還1841年在與道格拉斯國王的戰爭中俘獲的錫克軍人以及廓爾喀大砲等。

第五條,從今以後,允許廓爾喀政府派出代表帕達(Bhardar)以取代過去的尼泊爾納雅(藏文Na yka)。

第六條,允許廓爾喀臣民在拉薩經營珠寶類、裝飾品、糧食、布匹等的貿易。

第七條,在西藏的廓爾喀臣民與陽布回教徒發生衝突時,可以由尼泊爾駐西藏的官員做出裁決。但尼泊爾與西藏臣民之間發生衝突時,由兩個政府的代表共同做出裁決。尼泊爾官員不得裁決西藏人內部的爭議。第八條,從今往後,藏尼政府引渡從一國逃往另一國的罪犯。

第九條,西藏政府負責保護廓爾喀商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如果西藏人盜賊搶劫尼泊爾商人的財產而未能追回時,由西藏政府賠償。尼泊爾政府亦照此實行,保障在廓爾喀國之西藏人的財產安全。

第十條,西藏和尼泊爾政府都保護在戰爭期間(給敵方)提供方便或協助的百姓之生命和財產安全。

引自:P.Uprety的《1850-1931年間廓藏關係》213-214頁,加德曼都,1980年。該條約引用的是加德曼都外交部保存的條約文本,未編號之卷冊的標題是『與中國和拉薩的通信』,收錄條約的小卷冊(Bho-5)的標題是「Maharaja Jang Bahadur Rana與常駐代表Ramsay間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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