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7日 星期四

西藏在歷史上與各國簽署的條約系列(十)

1912年12月14日藏中協議

(據尼泊爾文本)

    尼曆1969年馬噶月(公元1912年12月14日)、水鼠年簽訂的條約,代表雙方由於藏中出現戰爭,為了使中國和西藏實現議和,廓爾喀代表做為中間 人,在廓喜部門(西藏政府轄屬專門管理廓爾喀事務的部門----譯注)聚會,各方代表就有爭議的問題進行協商後,達成以下協議:

一:首先清點亞喜公館內的武器並清查是否全部收齊,然後從亞喜公館內的武器或其他收繳的武器中,將火槍等有西藏記號的武器分類後交給西藏人,其他火炮、沒 有槍栓的長短槍、以及中國人的彈藥等全部放入「雪」倉庫中,由中藏廓三方代表蓋印封存,一直到(中國人)從卓木離境為止由廓爾喀保存,然後由廓爾喀將封存 的武器交給西藏人並領取收據。

二:中國人離開西藏之前,西藏人應允許藏族商人每天給中國人出售足夠的食物。任何中國人如需前往西藏人處,由「康薩敦林」發給通行證。又,如有實物遺留在藏人處,不管物主是中藏何人,都可由物主收回。

三:中國官兵離開時,由藏人根據名冊提供乘騎和馱畜。對中國商人和百姓,西藏人要提供乘騎馱畜,在縣與縣之間的每一個運程,每頭乘騎要給付十枚章嘎(章嘎為西藏的貨幣單位-----譯注),每頭馱畜要給付六枚章嘎。

四:中國官兵與百姓本月八日(1913.12.16)從這裡(拉薩)啟程,通過印度應直接前往中國,不得在途中騷擾和劫掠百姓。

五:在檢查中國人的貨物時,如果查出除槍栓以外的武器彈藥,可由西藏政府擁有。

六:途中,中國人付款以後,西藏人應提供充足的食物。

七:對離開西藏的中國官兵、商人、百姓以及留居西藏的中國商人和百姓,西藏人保證不傷害他們的生命,不劫奪他們的財產。

八:衙門附近的房屋交給西藏政府。清單所列的木箱、炊具等則另存在一間房屋內,由中藏代表蓋印封存,該房屋由西藏人負責管理。

九:有關丹杰林寺僧的問題,在第一次簽約時,神聖的達賴喇嘛就曾允諾:『眾僧若安分守己,就不會傷害生命』。諸代表繼續接受這一承諾。

  以上內容已獲雙方(藏中)同意。

西藏代表 
 
台吉‧赤門(簽字蓋章)
大秘書長堪布丹巴堅參(簽字蓋章)
翻譯堪窮羅桑嘉措(簽字蓋章)
西藏民眾大會及三大寺代表(簽字蓋章)

中國代表 
 
Jha-ka Mu-yon GYo-Khun(簽字蓋章)
Lhassa Li-si-Kwan Cha-dei(簽字蓋章)
De-si-kwan Ka-ra-Kwan(簽字蓋章)

中間人:尼泊爾駐西藏拉薩代表:

Dittha Kal Prasad Upadia(簽字蓋章)
Se-ku-sho Rana Gambhir Singh Kharti Chetri(簽字蓋章)

   -----資料來源:FO535/15,第181,合訂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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