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4日 星期一

西藏在歷史上與各國簽署的條約系列(八)

1904年9月7日藏英《拉薩條約》

由於對鐵虎年中英簽訂之條約是否有效,對水蛇年通商條約西藏政府方面是否承認並切實施行均有疑難之處,使藏英原有的友好關係遭到損害。今欲重修舊好,將所有疑難之事,全行解定,茲大英國政府特派邊務全權大臣榮赫鵬與西藏噶登赤巴.洛桑監參並噶廈、三大寺、全國會議和僧俗官員等代表西藏政府,議定條款,開列於後:

第一款:西藏政府應允遵行鐵虎年中英間簽訂的條約,亦允認該約第一款所定錫金與西藏之邊界,並允按此款建立界石。

第二款:西藏政府應允即行在江孜、噶大克、亞東三地開啟商埠,藏英所屬商人可以自由前往。有關亞東的商路,由於中英鐵虎年條約多有差錯,嗣後如英藏彼此同意修正,則不僅上述各商埠應從改定之章程辦理,而且現有商道在無阻礙的情況下得到發展而需要建立新商埠時,西藏政府亦應允儘力考量循例適用。

第三款:對水蛇年的中英商貿條約應考慮另行修訂。具體措施容後由西藏方面任命掌權代表與英國政府代表詳議酌改。

第四款:西藏政府應允,對過境稅的徵收,除藏英雙方立定稅課以外,不得另外收取。

第五款:西藏應允所有自印度邊界至江孜、噶大克各商貿通道的暢通,並進行維修。西藏政府派駐乃東、江孜、堆噶以及根據第二條之規定以後新設立之商埠的代表要保證轉送英國政府駐上述商埠之代表給西藏政府或中國代表的信件及複文回信。

第六款:因西藏違約,英國派兵前往拉薩責問時,(西藏方面)不予接受而與英國政府邊務大臣暨其隨員護兵等作戰。因此,西藏政府應允賠償英國政府軍費金幣五十萬鎊,合外幣七百五十萬(盧比)。賠償的軍費從木蛇年11月、西曆1906年一月開始,在七十五年內,每年賠償軍費外幣十萬元。每年的西曆一月一日由西藏政府在西藏境內、英屬大吉嶺或佐百格日(Jalpaiguri)等任何一處交給英國政府代表。

第七款:為保證繳納上述賠款及實施通商辦法第二、三、四、五條的內容,在賠款繳清或商埠開放滿三年為止,春丕谷到水源為止的地方由英國政府佔領。

第八款:西藏政府要摧毀所有新建的堡壘戰壕,並將從邊界到江孜、拉薩為止的所有滯礙通道之武備全行撤去。

第九款:西藏政府應允,在未徵詢英國政府之前:

(一)不得將任何土地出讓、出賣、租典、抵押或以其他形式轉讓給外國。

(二)西藏一切事宜,無論何外國,皆不准干涉。

(三)無論何外國,皆不許派員或派代理人進入西藏地區。

(四)無論任何一項鐵路、電線、礦產或別項權利,不許外國或隸外國之人民享受。若給予這些權利,則英國政府亦可同樣享有。

(五)西藏各稅收進款或糧食貨物或金銀錢幣等,皆不許給予各外國或隸外國之人民抵押兌換。

第十款:條約文本一式五份由雙方簽約代表和見證人簽字蓋章。

西曆1904年9月7日,藏曆木龍年7月27日于拉薩

引自:英國政府與各國之文件1904-1905,98卷第148-15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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