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蒙烏蘭巴托條約
(1912年12月29日)
第一條:黃帽教法之主哲布尊當巴於鐵豬年11月9日宣佈成為蒙古國之君主,西藏領袖達賴喇嘛對此予以承認和接受。
第二條:蒙古國君主哲布尊當巴接受和承認神聖的達賴喇嘛為自由獨立的西藏國之君主。
第三條:蒙藏兩國都要鄭重地協商,從而使佛法得到宏揚昌盛。
第四條:從今往後,在西藏和蒙古國,不論發生任何外患內亂,相互都要恆常提供幫助。
第五條:西藏和蒙古在各自領土內為官方或非官方的宗教旅行或商旅提供保護與協助。
第六條:西藏與蒙古國繼續傳統的當地產品與牲畜等的貿易,並發展工業與教育。
第 七條:從今往後,未經政府批准,不得簽訂有關貨幣往來交易的契約,如未經批准而簽訂類似契約,政府將不對契約的落實提供協助。如果是本條約簽訂之前就已有 的類似文約,且數目很大而尚未解決的,則由政府提供協助。但如果此類借貸屬於「夏比納爾」(Shabinars)或「霍旬」(Khoshuns),則政府 方面不予承認。
第八條:如未來對本條約內容需要做出增減,則由藏蒙政府新任命代表,並根據時機做出修正增減。
第九條:本條約於簽字之後立即生效。
自由蒙古國簽約代表:
代理外交部長達布利特(Nikta Biliktu)(簽字蓋章)
大喇嘛然丁(Da-lama Rabdan)(簽字蓋章)
部長助理曼來‧巴特爾(Manlai Baatyr)(簽字蓋章)
自由西藏政府達賴喇嘛的簽約代表:
堪欽羅桑阿旺(簽字蓋章)
銀行仲聶‧阿旺秋增(簽字蓋章)
秘書格登堅參(簽字蓋章)
蒙古獨立二年12月4日
藏曆水鼠年12月4日
資料來源:FO 535/16第88 合訂1,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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