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7日 星期四

西藏在歷史上與各國簽署的條約系列(九)

1912年8月12日的藏中協議
 
(依據藏文)

  拉薩西藏政府代表與中國政府的代表進行協商時,由作為中間見證者的廓爾喀駐拉薩代表提出三點意見,由安班(欽差駐藏大臣)聯豫和鍾穎看過後呈給達賴喇 嘛。水鼠年6月29日接獲達賴喇嘛予認可之詔令,30日雙方代表和見證人相聚並經詳細討論,以藏文、中文、尼泊爾文書寫後簽字蓋章。

第一條:在札什、丹吉林之中國人的機槍野炮等軍械在雙方代表和中間人面前清點封存。中國軍隊在離開拉薩的十五日之前,要將所有軍械送到亞喜朗敦處,彈藥等要送到多仁家的倉庫中,廓爾喀代表要準備好保護倉庫。

第二條:根據已經提出的日程,中方人員要在十五日內分三批離開,中方人員由西藏代表護送到邊界為止,並提供所需乘騎和馱畜。途中所需糌粑、米麵、肉油等可通過西藏代表根據市價購買。過境時不得強行牽走乘騎和馱畜。

第三條:根據協議,為了存放軍械彈藥,中方官兵和藏軍明日即要分別搬離亞喜家和多仁家。根據欽差駐藏大臣 聯豫和鐘穎於6月29日遞呈的信函內容,在札什、丹吉林之中國政府的軍機彈藥分類於7月1日在兩方代表和中間人面前繳出,絕對不準隱藏或變賣。其中,欽差 駐藏大臣和鐘穎可以保留六十支步槍和彈藥用於自保,除此而外的所有軍械全部儲存於多仁倉庫中,由兩方代表和中間人蓋印封存,並由廓爾喀代表負責保管。所有 中方在札什、丹吉林的步槍、機槍、野炮等軍械都要收繳,不得隱藏、丟失或轉賣。中方商人擁有之武器,如有登記並經查實者,可以商議。
 
以上協議由藏中代表和中間人簽字蓋印,任何一方都不得違犯。

達賴喇嘛代表: 
 查瓦赤智
 
聯豫和鐘穎的代表:
Luchang KRang
Yulji Lu Langrin
U Yon Krephu Hai Kru
Krephu Wang Chiujin
Thung Krikung Buhu Hai
Sru Phun
LuLu Kon Kon
Ngan Khru
 
中間人廓爾喀政府代表:
Major-Captain Jit Bahadur Khatri Chhetri
Lieutenant Lal Bahadur Basnyat Chhetri
Dittha Kul Prasad Upadhyay
Subedar Ratna Gambhir Singh
Khatri Chhetri
 
水鼠年六月三十日
(譯注:中方和中間人尼泊爾的簽約者名單引自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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