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大會第1353〈XIV〉號決議
1959年在美國紐約召開的聯合國第十四次大會上,根據愛爾蘭、馬來西亞提出的有關西藏的議案,分別于十月20日、21日的第三次全體大會上討論後通過第1353 (XIV) 號決議案:
重申1948年十二月十日由聯合國大會採用的人權宣告與聯合國憲章所宣布的有關基本人權和自由原則,西藏人民也和所有其他的人民一樣,無區別地享有自由從事宗教或政治事業的權利等基本人權和自由。
注意到西藏人民獨特的傳統文化和宗教遺產以及他們在傳統上享有的自治權利。
以神聖的達賴喇嘛本人的陳述為代表的情況表明西藏人民的基本人權和自由被強行剝奪,對此深表遺憾。
在許多負責任之領袖們致力于緩和危機,改善國際關係之際,這些事件的結果將會導致國際局勢的緊張和人民間的關係惡化,對此深感焦慮並呼籲:
(1): 在維護法律秩序的基礎上,為了促進世界和平,堅信需要尊重聯合國憲章和人權宣言的原則。
(2): 要求尊重西藏人民的基本人權和他們獨特的宗教與文化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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