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大會第1723〈XVI〉號決議
1961年在美國紐約召開聯合國第十六次大會期間,由泰國、薩爾瓦多、馬來西亞、愛爾蘭四國提出有關西藏問題的議會,十二月19日、20日分別經聯合國第二次全體大會討論後通過決議如下:
重申1959年10月21日聯合國第十四大會通過的有關西藏的第1353〈XIV〉號決議案。
對於在西藏侵犯西藏人民的基本人權,持續壓迫他們傳統的獨特文化和宗教的行為表示強烈的遺憾。
由此之故,使西藏人民蒙受的巨大苦難,這點從西藏難民繼續大規模流亡鄰國可以得到證明,因而對此深感焦慮。
基于這些事件違犯聯合國憲章和人權宣言規定的包括所有民族與國家的自決原則等基本的人權和自由,並導致國際局勢的日益緊張與人民之間的關係日益惡化:
(1) 再次鄭重地重申在維護法律秩序的基礎上,為了促進世界和平,必須要尊重聯合國憲章和人權宣言的原則。
(2) 再次鄭重呼籲停止一切剝奪西藏人民所具有的包括民族自決權在內的基本人權和自由的行為。
(3) 希望所有聯合國成員國為達成本決議內容而採取任何適當的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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