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中就結束戰爭自願撤軍問題的補充協議
1918年10月10日
(二)本條約只是退兵停戰協議,除此之外別無他意。
(三)退兵期限,自中曆 10月 17日、藏曆 9月 12日起,至中曆 10月 31日、藏曆 9月 26日止。
(四)此條約是由陣石車(音譯)任命的川軍交涉員韓光鈞和吉拉甲布、西藏代表堪穹羅藏頓珠、代本瓊然巴、代本哲通巴、英方代表台克滿等共同簽字。協議簽訂後須呈交給各自的政府。
絨壩岔
藏曆土馬 9月 5日
民國七年10月 10日
又:中方在白日之駐防軍,在停戰期間,不得逾越白日一步。(三方代表簽字)
藏曆土馬 9月 5日
民國七年10月 10日
又:中方在白日之駐防軍,在停戰期間,不得逾越白日一步。(三方代表簽字)
文件來源:L/P&S/10/714台克滿給約翰(J.Jordan)的信函。1918/10/11合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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