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28日 星期二

西藏在歷史上與各國簽署的條約系列( 二)

1684年西藏與拉達克之間簽訂的條約

  為了達成議和,被歷代拉達克國王信奉為上師的珠巴噶舉派喇嘛遍知一切米龐旺波,從拉薩派到扎西岡,拉達克國王對遍知一切的諭令在任何時候都無法抗拒,(因而)產生議和如下:
一、以國王吉德尼瑪貢當初給三個王子分封土地時所確定的邊界為基礎,現今仍遵循之。
二、對阿里三圍的羊毛貿易,只允諾由拉達克獨自經營。
三、除了拉達克國王的商人,不得有其他任何拉達克人進入日土。
四、(西藏)第巴政府商隊每年可以來一次拉達克,運二百馱茶葉。
五、每三年從列城派人前往拉薩奉獻「年貢」,雖然奉獻給喇嘛的禮物品質與價值沒有一定,但對拉章洽佐(譯注:負責祈願法會收支的機關)必須貢獻以下財物:甲、十兩黃金。乙、藏紅花十兩。丙、亞爾堪德(Yarkhand)出產的絲面布六匹。丁、薄絲面布一匹。
  對貢獻年貢的使者除了留住拉薩期間免費提供所需口糧而外,在旅途中還要提供二百頭馱牛、乘馬二十五匹、侍者十人以及供途中無人處使用的帳篷。
六、阿里三圍之國獻給珠巴喇嘛遍知一切的米龐旺波。西藏政府則(從大西藏的範圍內)賜給拉達克國王三個宗(縣)溪(莊園)做為補償。
七、阿里三圍的收入做為在拉薩供燈或供養之費用而另行存放。
八、但是,阿里三圍中的孟薩莊園由拉達克國王擁有,並可自由地存在,其收入做為供養岡底斯雪山、瑪旁玉措湖和拉喀斯達的費用另行存放。
  另外對條約第一條的內容略作解釋,國王吉德尼瑪貢給三位王子分封的土地如下:
(1)長子:現今之拉達克和被稱為布日國的、日土、包括骨柏瑟宗在內的東起函列、西止佐吉範圍內的土地。
(2)次子:古格、布讓以及其他一些小宗。
(3)幼子:桑噶、比蒂以及其他一些小宗。
 
  引自《中印邊界》1-2頁,印度國際法學委員會出版,德里,196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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